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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人带车一起摔倒的刘先生。 |
本报9月3日讯 9月2日凌晨,市民刘先生骑电动车经过阳光新路时,路上一个土坑致使他摔倒受伤。9月3日,施工负责人刘某因自己负责施工的路段未设警示标志,致使行人摔伤,被青年公园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9月2日凌晨,市民刘先生骑电动车经过阳光新路时,骑上路中间的一个坑摔倒,致使其右臂划伤,电动车的车轮也摔变形了。刘先生立即报警,青年公园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帮助刘先生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并在现场取证。民警发现导致刘先生摔倒的是井盖旁的土坑,土坑中挖出的渣土堆在路上,晚上路过很难注意到。
9月3日,民警找到了路面施工负责人刘某。刘某负责对阳光新路的路面附属设施进行加固,当天,工人将井盖附近的路面刨开,但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栏、警示标志,才导致经过的市民刘先生摔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青年公园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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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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