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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一乡村小学老师猥亵女生被判8年

2012-08-10 08:59:00     作者: 李凤仪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宋某 学生 猥亵儿童罪 小学教师 小学四年级
[提要] 郓城一即将退休的乡村教师宋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教期间,先后多次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对15名女性儿童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案发后一审被当地法院判刑8年,宋某不服,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郓城8月9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王令己) 郓城一即将退休的乡村教师宋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教期间,先后多次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对15名女性儿童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案发后一审被当地法院判刑8年,宋某不服,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9月,58岁的宋某被分配到某小学四年级任教课老师。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宋某在任该年级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期间,以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先后多次在教室和办公室内分别对学生王某、郑某、陈某某、吴某某等15名女性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并威胁该班学生说“都不许告诉家长,谁告诉家长谁的作业就会倒数第一!”。
  刚开始,宋某还做贼心虚,不敢太明目张胆。后来,宋某抓住学生胆子小、害怕老师的脆弱心理,胆子越来越大,行为越来越放肆,甚至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公然实施其卑劣行为,还恶狠狠地对看见的学生说“看什么看,再看就开除你!”。后来,有的学生忍无可忍就告诉家长,于是案发。
  诉诸法院后,一审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身为小学教师,在教室等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多名女性儿童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刑8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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