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 09:38:00 我要评论
李营 来源:鲁中晨报东营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对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补偿的金额按照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标准为:搬迁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2元计发。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1元计发。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应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和提前搬迁的天数,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记者 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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