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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民间融资主体资格亟待法律明确

2013年08月13日 06:50作者:杨鹏来源:大众日报

◆目前,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预计11月颁布。日前,《条例》编制起草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来到山东,畅谈民间融资最新立法趋势与地方金融发展。

  原标题:民间融资主体资格亟待法律明确

  ◆目前,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预计11月颁布。
  ◆“要厘清合法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建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给融资者一个明确的安全标准,在什么范围里操作是不需要担心的,只要履行程序就可以了。”
  ◆《条例》对一个月以上的借贷利率做了48%的上限管制。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 本报记者 杨鹏 本报通讯员 官英 宁涛 春玲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市于2012年9月正式启动《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编制工作。目前,《条例》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预计11月颁布。
  日前,《条例》编制起草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来到山东,畅谈民间融资最新立法趋势与地方金融发展。
管理民间金融不能像“老子管儿子”
  李有星说,一提立法,通常理解就是管起来。但管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目的和方式有很大不同。“老子管儿子”的方式,非但不能发展地方金融,反而会阻碍金融对当地实体经济的支持。
  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安全性排在第一位。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涉及公众利益。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这意味着银行的100元中,可以只有5元是自己的,其他95元都是公众的。所以,政府管理正规金融的目的是“别出事,保护好公众的钱”。
  李有星认为,管理民间金融则有所不同,要以提高经济组织融资的便利性为目的,对安全性的要求不如正规金融。因为民间金融的资金是特定人的,不面向公众吸收资金,所以不涉及公众利益。政府要做的是变“管理”为“服务”,为民间融资搭建平台、维护秩序、保障底线(不妨碍公众利益秩序),最终实现个人财产私权自由操作。浙江此次立法最大的基调,就是决不把民间资本赶出去。如果因为立法使得民间资金流向他处,那就是这个立法最大的失败。
  立法还涉及到地方与中央金融管理权的合理划分问题。李有星认为,未来趋势必将是地方金融管理权的扩大,把过去过度集中于中央的权力进行纵向和横向的重新分配。他预测,未来一定会创设新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赋予其地方企业融资的核准权、企业集资的程序认可权。
认清民间金融的本质和规律
  李有星表示,只有认清民间金融的本质和规律,才能准确把握立法方向。现在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对借贷主体资格的明确、厘清。否则,借贷双方头上就时刻悬着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首先是融资主体资格。在目前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定义中,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导致融资主体的正常民间融资行为常常与非法集资难以区分。李有星介绍,浙江立法方案是通过设立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并建立与之相关的具有程序性认同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引导集资者走合法程序。“一个关键,要厘清合法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建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给融资者一个明确的安全标准,在什么范围里操作是不需要担心的,只要履行程序就可以了。”李有星说。
  其次是出借人资格。该问题对应的是非法经营。李有星表示,出借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关键看资金来源。只要是自有资金借贷,原则上都要认可,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他透露,《条例》选择调整资金借入方行为,同时兼顾调整出借方行为。要求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不得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吸收他人资金转贷。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及相关服务。
利率管制不能搞一刀切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争议历来很大。学理上分两派,一派是利率管制,一派是利率市场化。李有星认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民间融资还没有达到完全市场竞争的状态,因此完全的利率市场化是不存在的。此外,利率有涉众性,过高的利率也会侵蚀产业资本。鉴于此,他倾向于利率管制模式。
  李有星同时认为,一刀切的利率管制是不合理的。银行是借长利长,存长利长。而民间融资却有借贷时间越短,利率越高的特点。现实生活中,如果仅借一天,年化100%、200%甚至500%的利息都有人愿意贷。但一个月的利息都按这么算,没有人吃得消,也没有人会去贷。短贷利率与长贷利率不同,机械地推论一年利息等于一天利息×365的做法,并不客观。因此,浙江立法方案对一个月以下的“过桥式”借款,不做利率限制。
  但是,《条例》对一个月以上的借贷利率作了48%的上限管制,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李有星强调,这要与我们熟知的四倍概念区别开来。他表示,“四倍”说的是借贷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法律不保护、不禁止。而48%上限的内涵则是,超过上限政府就要干预、处罚。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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