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9 07:26:00
王佳声 来源:大众日报◆核心提示
“五一”之前,国家发改委专门发 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各地必须认真执 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政策。此后不 久,就有媒体曝出,一房一价遭遇执行 难,在某些城市形同虚设。实际情况到 底如何?记者就此专访了济南市物价局 局长孙建民。
□ 本报记者 王佳声
实习生 侯茜雪
实质上并非新规定
记者:今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并于五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法规约束?
孙建民: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严格地讲,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新规定,对商品房也好,对其他任何一种商品也好,都要实行明码标价,这是我国的《价格法》早就明文规定的。
具体到商品房,早在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颁发的《第八号令》中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的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2006年12月31日,在我省物价局印发的《山东明码标价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也做了相应规定。由此可见,实行明码标价是《价格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的价格行为。应该说,凡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是不容置疑的。
记者:既然早有法规,为何此番国家发改委还要重新颁发这样一个规定?
孙建民:把这次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和原来的有关规定对照看一下,可以发现其在标注的内容方式和基本原则上基本上没有超出《价格法》的规定,但公示的内容和方式更加具体化了,可操作性加强了。
政府此番对商品房明码标价重新强调部署,这至少说明我们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在当前房价处在一个不断上升的态势下,信息不透明促成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混乱。此番高调出台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不是单一的、孤立的,而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的配套政策之一,表明的是国家调控楼市的决心,在当前显得极为重要。
专项检查开出首张罚单
记者:济南市目前商品房销售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如何?
孙建民: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济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五一”前后多次就抓好政策落实提出明确的指示,市长还专门到相关的楼盘进行视察。5月8日,我局对全市70处在售楼盘进行了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比“五一”前有了很大进步,大部分楼盘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了价格公示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的还设置了电子屏幕,标价内容比较齐全、标价方式比较规范。但也有部分经营者由于思想不重视,标价工作差距较大。一是未在交易场所明码标价,二是标示方式不规范,三是标示内容不完整。对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经营者,检查人员均依法进行了提醒告诫,对金色阳光花园还开出了济南市首张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的罚单。
力推商品房标准价签
记者: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面,济南市有没有拿出创新的监管措施?
孙建民:今后,济南市将实施售楼信息公示标准化。我局5月11日专门印发了商品住房预(销)售基础信息公示牌(表)、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等4个格式文本,要求开发商严格按此标价,做到价目齐全、真实明确、清晰醒目。
《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包括幢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层高、面积(建筑、套内、分摊)、销售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内面积计算)、销售总金额、销售状况及实际成交金额、备注等14项。二手房除了房屋信息和中介费,“代办费”被明确要求公示。这个标准价签可以制成手册发放,也可制成价目牌、表,上墙或摆放。尺寸不能太小,而且要摆放在售楼处显眼位置,让买房人一目了然。
我们近期将就此标准价签的落实情况对全市在售楼盘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规者将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媒体曝光。从5月20日起,商品房销售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每套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打折促销也须遵守《价格法》
记者:对于“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政策,近期在房地产圈中流传着“先报高价再打折”的规避手段,您怎么看?
孙建民:我要特别给经营者提个醒,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问题上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套。打折优惠促销也必须在《价格法》规定的范围内,要强调诚实、诚信、公开、公正。
“一房一价”政策虽然只监督约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而不直接调节价格本身,但也绝不是纸老虎。据我所知,目前在济南,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证时已被要求提交“一房一价”表,中途调价需重新申报。在预售审批中,凡是标价明显高于同地段同等条件楼盘以及同一楼盘前期开盘价格的,一律不予通过。同时,对于每日进行网上签约的交易房屋,还将在后台进行审查,如果成交价格与之前公示的明码标价价格严重不符,将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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