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一个月却被转租一年 二房东坑苦小夫妻房客
2013年05月10日 07:49作者:崔艳红来源:山东商报
一女子将房子租给了一名男子,谁知这名男子伪造了房产证和结婚证,以该女子丈夫的名义将房子低价转租了出去,收取了一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15000元之后逃之夭夭。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崔艳红)一女子将房子租给了一名男子,谁知这名男子伪造了房产证和结婚证,以该女子丈夫的名义将房子低价转租了出去,收取了一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15000元之后逃之夭夭。近日,女房东因为与二房客对这件事协调不成,将二房客告到法庭,要求腾房并赔偿房屋占用金。槐荫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房东的维权诉讼。
2012年6月,王燕(化名)将经六路上的一套房子租给了一名叫白胜(化名)的男子,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每月1600元,押金1600元,租期为一个月。合同到期之后,王燕来到出租房找白胜收租金,却发现房子里住了一对中年夫妻。
女房客郭莲介绍,2012年6月,她在该小区门口看到了出租房屋的小广告,租房人自称刘帅(化名),两人见面后,刘帅带着她去看了房子,谈妥一个月1000元的租金并交了一年的房钱及3000元押金。“当时我与刘帅签订协议的时候,刘帅提供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王燕,刘帅还提供了结婚证给我看,我们也是受害者。”
王燕表示,自己不认识叫刘帅的男子,只将房子租给了叫白胜的男子,这时,王女士和郭莲才知道都被骗了,她们一起到派出所报了案。王燕觉得郭莲夫妻使用自己的房子,于是要求郭莲夫妻搬出,并赔偿占用房屋的费用4800元。郭莲夫妻觉得自己是受害人,不愿意赔偿,更不愿意搬出房子,双方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莲提供的刘帅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上有明显的虚假之处,编号位数不对,而且房屋的产权人为王燕,刘帅不是房屋所有人,郭莲却没有向原告王燕进行核实,王燕与白胜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但该合同是否备案不能免除郭莲在租房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也不是其继续占用王燕合法房产的理由,于是判决郭莲十日内将王燕的房子腾出来,而且按照每月1000元的租金支付给王燕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官提醒,租房时不能贪图便宜,心存侥幸,以免被骗。尤其是不能轻信小广告,而最好到房屋中介去寻找房源。作为房东,出租房子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房屋出租期间最好能够到房子去看看,以免被转租或转卖。
2012年6月,王燕(化名)将经六路上的一套房子租给了一名叫白胜(化名)的男子,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每月1600元,押金1600元,租期为一个月。合同到期之后,王燕来到出租房找白胜收租金,却发现房子里住了一对中年夫妻。
女房客郭莲介绍,2012年6月,她在该小区门口看到了出租房屋的小广告,租房人自称刘帅(化名),两人见面后,刘帅带着她去看了房子,谈妥一个月1000元的租金并交了一年的房钱及3000元押金。“当时我与刘帅签订协议的时候,刘帅提供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王燕,刘帅还提供了结婚证给我看,我们也是受害者。”
王燕表示,自己不认识叫刘帅的男子,只将房子租给了叫白胜的男子,这时,王女士和郭莲才知道都被骗了,她们一起到派出所报了案。王燕觉得郭莲夫妻使用自己的房子,于是要求郭莲夫妻搬出,并赔偿占用房屋的费用4800元。郭莲夫妻觉得自己是受害人,不愿意赔偿,更不愿意搬出房子,双方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莲提供的刘帅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上有明显的虚假之处,编号位数不对,而且房屋的产权人为王燕,刘帅不是房屋所有人,郭莲却没有向原告王燕进行核实,王燕与白胜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但该合同是否备案不能免除郭莲在租房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也不是其继续占用王燕合法房产的理由,于是判决郭莲十日内将王燕的房子腾出来,而且按照每月1000元的租金支付给王燕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官提醒,租房时不能贪图便宜,心存侥幸,以免被骗。尤其是不能轻信小广告,而最好到房屋中介去寻找房源。作为房东,出租房子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房屋出租期间最好能够到房子去看看,以免被转租或转卖。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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